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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庆典行业协会章程

 

(草案)

第一章 总 则

第一条 本团体的名称为:湖北省庆典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

第二条 本会是从事活动策划、舞美设计、商务会议策划、会议布置、展厅制作、展厅搭建、庆典用品租赁的大型单位 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 本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;倡导庆典行业新理念,弘 扬庆典行业先进文化,规范庆典行业管理,推动庆典产业发展,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。

第四条 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民政厅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本会以单位会员形式加入湖北省庆典行业协会。

本会办公地址为: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四路中部慧谷4栋

 

第二章 业务范围

第五条 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庆典行业的各项政策,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。

(二) 监督、指导庆典行业市场运作,推动庆典行业健康、有序的发展。

(三) 制定庆典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运作。

(四) 组织庆典行业的理论研究,掌握庆典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,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。

(五) 举办庆典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、考核及资格认证;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。

(六) 开展庆典行业文化的宣传、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;倡导文明、健康、时尚的庆典模式,举办有示范意义大型庆典活动,引导庆典行业的发展方向。

(七) 举办庆典服务机构相关产品的论证考核、评比与表彰;开发、认定、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。

(八) 协调解决与庆典服务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九) 组织开展庆典行业间的学术、业务交流与合作。

(十)组织参与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、评选、表彰工作;组织开展健康有益、积极向上的社会活动,丰富会员的生活。

(十一)接受政府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或协助的行业评估论证、技能资职考核、行业统计、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;

(十二)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,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其他需要的行业服务。

 

第三章 会  员

第六条 凡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庆典行业企业,自愿办理入会手续的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七条 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庆典行业企业法人;

(二)拥护本会的章程,遵守本会的自律规约;

(三)自愿加入本会。

第八条 会员入会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初审同意,报会长例会讨论通过,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员证。

第九条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,并办理退会手续。

第十条 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协会章程、执行协会决议,服从自律规范,维护行业利益;

(二)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;

(三)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。

第十一条 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同时,协会将收回授予的有关荣誉。

第十二条 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会员企业,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。

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公示除名,并追缴会员证。

 

第四章 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 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章程;

(二)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三)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;

(四)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 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 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。

第十八条 理事会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;

(三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领导本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;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;
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 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四、五款、第三十条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 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 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政治素质好,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;
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无刑事处罚记录(过失犯罪除外)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 本会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五条 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例会决定事宜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每季度负责召集一次会长例会。

第二十六条 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

第二十七条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负责会长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;
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决定秘书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
(六)负责实施会长例会交办的事务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 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八条 本会经费的来源:

(一)有关企业、团体缴纳的会费;

(二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 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,会费标准为:

(一) 会长的年会费为:10000元/年;

(二) 秘书长的年会费为:6000元/年;

(三) 副会长的年会费为:6000元/年;

(四) 理事的年会费为:2000元/年;

(五) 会员的年会费为:500元/年;

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在大会闭会期间,授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。

第三十条 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 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财政部门的监督,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二条 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 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三条 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 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 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五条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 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处置。

第三十七条 本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三十八条 本章程经2016年4月27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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